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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睢宁县委文件 睢发[2008]28号

         中共睢宁县委睢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办法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睢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成功引荐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二条:奖励标准 1、工业:对引进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设备和附属设施等,下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规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金。 2、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加工企业、规模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0‰的标准奖励。 3、商贸:对引进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5‰的标准奖励。 4、工业基础设施:对引进工业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5、对引进单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安排符合我县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或一名直系亲属进县事业单位工作。 对只提供投资信息者,不参与项目洽谈的,经招商单位招商成功,项目建设投产或投入使用,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条:受奖励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建设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投资强度达到县经济开发区或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工农业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其它项目投入使用。 5、新办企业在县内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四条:项目的审查认定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外经局(招商局)、乡企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负责受奖项目审查、评估和确认,并按程序送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奖励原则及程序 1、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记奖。 2、项目奖励由引荐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县经济开发区、镇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条:奖励管理 1、引荐人(包括信息提供者)在引荐的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后,资金到位前,引荐人、投资者和项目落地单位,三者共同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如实填写《睢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2、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3、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初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共睢宁县委文件 睢发[2008]29号

    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突破睢宁”战略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土地费用 对符合我县土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在保证农民应得利益的前提下,可为项目建设提供土地: 1、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4万元。 2、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3万元。 3、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2万元。 4、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5、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出让基准价格。凡已享受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转让的,按原优惠比例以现行价补足各项税费。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和高效规模设施农业项目(下同),固定资产投放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两减半”(下同),即:前2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 2、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奖三减半”。 3、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亿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四奖四减半”。 4、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奖五减半”。 5、投资兴建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奖三减半”优惠期满后,我县另外再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奖三减半”。

第三条:增值税 1、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三减半”,即:前2年所征企业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下同)。 2、固定资产投入不足500万元的新注册企业,按其增值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 (1)年增值税入库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奖三减半”。 (2)年增值税入库税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四奖四减半”。 (3)年增值税入库税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奖五减半”。 (4)年增值税入库税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其它税种 1、个人所得税。固定投资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人和外来高层管理人员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营业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50%奖励给企业。 3、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3年内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规费减免 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效规模设施农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防雷减灾费、城市垃圾费、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绿化费、治安管理费、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人民教育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所有建筑规费。 2、开发综合市场1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10万平方米以上,行政规费全免;开发综合市场10万-15万平方米、专业市场5万-10万平方米,行政规费收取50%。 3、酒店、宾馆建设,经有权部门授牌三星级的,规费先征后返70%;被授牌四星级以上的,规费全额返还。 4、环保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排污费按国家标准的10%征收。

第六条:用电优惠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电享受每度0.1元奖励。

第七条:服务承诺 1、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县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除安监、税务部门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和收取规费,不得采取查封帐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措施。 2、实行项目手续全程代办制度。招商引资有关手续由引资单位代为办理,实行全过程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边施工、边办手续。 3、保障项目建设基础设施。为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镇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提供水、电、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 4、坚持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经济110办公室”和“重大项目办公室”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案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特殊政策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及经营性服务业类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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